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4條,礦場負責人在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設置灑水設備或其他防止岩塵飛揚的設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防止岩塵對環境和周圍地區造成污染和危害。根據相關案例,如果礦場負責人在進行乾式鑿岩作業時沒有提供灑水或其他防塵設備,造成岩塵飛揚導致工人呼吸困難或其他健康問題,負責人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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