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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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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4條,礦場負責人在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設置灑水設備或其他防止岩塵飛揚的設備。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礦場作業人員的安全和健康,以及防止岩塵對環境和周圍地區造成污染和危害。根據相關案例,如果礦場負責人在進行乾式鑿岩作業時沒有提供灑水或其他防塵設備,造成岩塵飛揚導致工人呼吸困難或其他健康問題,負責人可能會被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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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4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於礦場作業人員使用乾式鑿岩機或鑽機鑿岩時,應有灑水或防止岩塵飛揚之設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