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於獲悉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時,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依所定措施執行。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3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依鑽井設備情形預先訂定防颱措施。當收到颱風將侵襲海域作業區的消息時,礦場負責人應立即成立防風指揮中心,並依照預先訂定的措施進行執行。 參考資料: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03條 (http://elaw.moj.gov.tw/MOBILE/lawsearch2.aspx?lsid=0000085)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