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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