鑽井船之錨碇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位於航道區者,並應裝設閃光燈。 二、在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 三、開鑽前應作錨張力測試;必要時,應加設輔助錨。 四、遇強巨風浪時,應適當降低其下風或背浪向之錨張力。 五、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02 條的規定,鑽井船在進行錨碇時,應採行以下的安全措施: 一、海底錨碇應繫掛漆有明顯色彩之浮標,而位於航道區的鑽井船則需裝設閃光燈。這是為了在海上航行時能夠讓其他船隻確認錨碇的位置,以避免相撞的意外發生。 二、鑽井船上應設有錨張力錶及自動紀錄儀。這些儀器的設置是為了監測錨索上的張力,以確保鑽井船能夠安全地錨碇,並且能夠記錄下相關的數據供後續參考使用。 三、在開始進行鑽井前,應進行錨張力的測試,如果需要的話,還應加設輔助錨。這是為了確保在進行鑽井作業時,鑽井船能夠穩定地固定於海床,以確保作業的順利進行。 四、在遇到強風浪的情況下,應適當降低錨張力,特別是在下風或背浪的方向上。這是為了避免鑽井船因風浪的作用而過度擺動,造成不必要的危險。 五、在起錨時,應檢查鋼索、錨鍊及錨碇等錨具,以確保它們的正常運作和狀況良好。這是為了確保錨碇作業的安全性,避免可能的故障或錯誤。 舉例來說,如果鑽井船在起錨前沒有檢查錨鍊的連接情況,可能會導致錨索突然斷裂,使得鑽井船失去穩定性,甚至發生滑坡等危險情況。因此,按照規定進行檢查和測試是非常重要的。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