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經確認安全後,始可交由礦場作業人員使用。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十一節 機械器具
§ 137–140共 4 條
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礦場負責人應指派專責人員隨時監視壓風機運轉狀況;看守人員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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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37–140共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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