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礦場負責人應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經確認安全後,始可交由礦場作業人員使用。
按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7條之規定,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應由礦場負責人指定專門人員集中管理,確認安全後方可交由作業人員使用。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礦場作業人員所使用之帽用安全燈符合標準且狀況良好,以提供足夠的照明和安全保護。該規定要求礦場負責人指定專門人員負責管理帽用安全燈,確保燈具符合相關的安全標準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維護,確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如此做法可有效降低礦場作業人員發生意外和職業災害的風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