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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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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准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8條,礦場坑內禁止使用內燃機設備,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在礦場中,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使用內燃機設備的,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使用。具體核准的程序和條件可能需要參考礦場安全法及相關規定,以確定是否符合使用內燃機設備的標準。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是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無法確定在這個案例中是否可以使用內燃機設備。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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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8 條規定:「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