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可燃性氣體之礦場,坑內不得使用內燃機設備。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138條,礦場坑內禁止使用內燃機設備,除非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准。這意味著在礦場中,一般情況下是不允許使用內燃機設備的,但如果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則可以使用。具體核准的程序和條件可能需要參考礦場安全法及相關規定,以確定是否符合使用內燃機設備的標準。根據我們提供的文本內容,並沒有提到是否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無法確定在這個案例中是否可以使用內燃機設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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