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內限使用柴油內燃機,使用時除適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排氣管應設沖淡廢氣裝置。 二、應設置消除廢氣中之惡臭及有害氣體之設備,使排氣管內廢氣之一氧化碳含量,除起動及停車時外,不超過百分之○.一二,並定期檢驗其含量。 三、應設置發動機過熱時自動停轉之設備。 四、應設置特定加油處所,並附設漏油之積存設備,其建造及防火設備依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据上述法案條款,關於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9 條,論述如下: 根據第一項,當在坑內使用柴油內燃機時,需要滿足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外,還要依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排氣管應設沖淡廢氣裝置。 二、應設置消除廢氣中之惡臭及有害氣體之設備,使排氣管內廢氣之一氧化碳含量,除起動及停車時外,不超過百分之○.一二,並定期檢驗其含量。 三、應設置發動機過熱時自動停轉之設備。 四、應設置特定加油處所,並附設漏油之積存設備,其建造及防火設備依第二十四條規定。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9 條第一項規定,當在坑內使用柴油內燃機時,必須設置沖淡廢氣裝置於排氣管上,以減少廢氣的排放。此外,也需要設置消除廢氣中惡臭及有害氣體的設備,以保證排氣管內的一氧化碳含量在起動與停車時之外,不超過百分之0.12,同時需定期檢驗廢氣的含量,確保符合規定標準。 此外,根據第三項的規定,在使用內燃機時,應該設置發動機過熱時自動停轉的裝置,以預防發動機因過熱而引發危險事故。 最後,依據第四項的要求,礦場應該設置特定的加油處所,同時配備防止漏油的積存設備。這些設備的建造及防火設施必須遵守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對於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139 條的逐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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