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煤礦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礦場內的機電房和油類儲藏所應建造成不燃性物質或防火材料,並根據其大小設置蓄水池、消防栓、消防器具或滅火用砂等防火設備。參考資料可以是《煤礦安全技術規程》中關於機電設備及油類儲藏所的相關規定。 2. 坑內油類儲藏所應與坑內的火藥庫、機電設備及直井保持五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並且不得設置在主入風坑內。參考資料可以是《煤礦安全技術規程》中有關坑內安全距離的要求,並可以舉出示例,如一個礦場的油類儲藏所與火藥庫、機電設備和直井之間保持了五公尺以上的安全距離。 3. 選煤場和坑外有較多煤塵飛揚或沉積的地方應該嚴禁煙火,並且應該設置灑水或其他適當設備以消除煤塵。參考資料可以是《煤礦安全技術規程》中關於選煤場和煤塵控制的相關要求。舉例來說,一個煤礦場的選煤場設有灑水系統和其他煤塵控制設備來保持場內的煤塵水平低於一定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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