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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第二節 鑽井

§ 175–18612

178
鑽井、完井或修井時,應具備下列防噴設備及材料: 一、充足適當之防噴器及防噴控制設備。 二、高壓偵測及衝噴警報設備。 三、充足之重晶石粉或重泥漿。 四、高效率泥漿調高比重設備。 五、其他必需之防噴設備。
179
  1. 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一、安裝前及主件修換後。 二、井內各層次套管水泥下完後。 三、地層測驗及油氣試產作業前。
  2. 鑽井或修井於鑽進中,其防噴器應定期試壓。
182
遊車、大鉤、天車等鑽井附屬設備,均應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記入礦場安全日誌。
184
井架上之作業人員應繫安全帶,並應循井架直梯上下,不得攀乘吊卡。設立或拆除井架時,作業人員應遠離井架。
185
安裝泥泵應設置安全閥;其安全梢部分應裝設護套。泥泵與安全閥間,不得裝閥。
186
各種閥應經常檢查,以保持有效使用狀態;其閥之開或關,應有明確之標示。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