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 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
根據您提供的上下文,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針對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的規定進行解釋如下: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一項,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排氣管應裝設滅焰及廢氣冷卻裝置。根據此規定,有油氣、火災或爆炸之虞場所設置或使用內燃機設備時,應在其排氣管上裝設滅焰裝置和廢氣冷卻裝置。滅焰裝置的目的是防止火焰逆流進入排氣管,避免引發火災或爆炸。廢氣冷卻裝置則是用於降低廢氣溫度,減少火災或爆炸的風險。 二、內燃機之動力設備加添燃料時,應先熄火並停止運轉。根據此規定,在內燃機設備需要加添燃料時,應先將內燃機熄火並停止運轉。這是為了防止加燃料時的火源引發火災或爆炸。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最新修訂日期未提供) 內燃機使用安全規定,政府網站(https://www.gov.tw/Home/detail/cPramCFuRjwe?articlennl=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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