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外火爐、加熱裝置、煙囪等設備及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並應與其他可燃性物質保持適當距離。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規定,礦場中的坑外火爐、加熱裝置、煙囪等設備及建築物,應該具有防火構造,並且需要與其他可燃性物質保持適當距離。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礦場中的火災風險被降至最低。具體的實施方式和距離要求,需要依據礦場安全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解釋和適用。根據我的了解,礦場安全法及其施行細則的制定是為了保護礦工的安全和防止事故的發生,並提供了一些關於礦場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則和要求。我並未找到具體有關於這項規定的範例或參考資料,可能需要更深入的研究才能找到相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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