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至少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礦場負責人應留存礦場安全相關文件的保存期限。根據該法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將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及有關礦場安全之記錄資料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查閱。 參考資料: 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的規定,礦場負責人需要保存礦場安全圖、礦場安全日誌、作業人員安全訓練資料以及有關礦場安全的記錄資料至少五年。這些文件的保存期限是為了方便日後的查閱與檢查,以確保礦場的安全狀況得到適時的維護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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