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礦場負責人應於礦場開工後三個月內,與勞工代表共同制訂礦場安全守則,並向主管機關報備。若有變更,也必須依同樣的程序進行。根據法條第2款,礦場安全守則應該包含以下事項: 1. 巡查時間、地點以及巡查時應注意的事項。 2. 災變發生時的急救和聯絡方法。 3. 在礦場公休日或停工期間的巡查和應注意的事項。 4. 礦場安全日誌的記錄和交接事項。 5. 作業人員應佩戴的安全防護裝備,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5條規定。 6. 坑內防火的注意事項。 此法條要求礦場負責人與勞工代表合作制定安全守則,以確保礦場的安全經營。礦場安全守則應該包含有關巡查、災變、日誌紀錄、防護裝備和防火等方面的內容。在制定守則時,必須充分考慮勞工的安全和福祉,並遵守相關法規和規定。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台灣行政院公報,第211卷,第53期,2020年4月10日修訂。 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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