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應就礦場實際狀況需要,訂定礦場安全守則,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之。
礦場安全法第 21 條規定礦場負責人應根據礦場的實際情況,制定礦場安全守則。這些守則必須向主管機關提交核備後才能公告生效。這條法規要求礦場負責人根據礦場特定的安全需求,制定適合的安全守則,並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核和核備。通過這樣的制度,可以確保礦場的安全措施符合法律要求,並能夠公開、透明地告知相關人員。這樣可以提高礦場的安全性,減少事故的發生。根據我所查找到的參考資料,目前沒有特定的案例與礦場安全法第 21 條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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