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負責人對礦場所用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器具、其他器材及爆炸物,應經檢驗合格,並依有關規定裝設使用。
根據以上提供的資料,礦場安全法第20條規定礦場負責人必須對礦場使用的具有危險性的機械、器具、其他器材與爆炸物進行檢驗,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安裝和使用。 參考資料: 礦場安全法(中華民國),第20條。 依據礦場安全法第20條,礦場負責人應該針對具有危險性的機械、器具、其他器材以及爆炸物進行檢驗,並確認其合格後方可安裝和使用。這可以防止機械、器具或爆炸物在礦場中造成潛在的危害或事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