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及有關之工廠設備及建築之安全及衛生標準、暫停接受工廠設立申請之工業、規定自製率產品之項目及其自製率、工廠分級評分標準等措施,應配合工業之發展,逐年加以檢討,並按照標準定期檢查。
工業輔導準則 第四章 附則
§ 20–22共 3 條
已設工廠違反本準則第四條或第五條,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逾期不辦者,主管機關得依據有關法令嚴加取締。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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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20–22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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