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產品有關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物生長之工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就工廠設備及建築規定其安全衛生標準,其新設或擴充之工廠應照此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依照分期改善。
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4條,任何與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物生長相關的工業產品,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合作制定其工廠設備和建築的安全衛生標準。新設或擴充的工廠應按照這些標準進行操作,已經設置的工廠也應根據分階段改善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調整。 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工廠的設備和建築符合安全衛生標準,以保障公共安全和人體健康。主管機關可以與相關機關合作,制定適用於不同類型工業產品的標準,以確保工廠在新設或擴建時符合這些標準。對於已經設置的工廠,也需要根據分階段改善的要求進行調整,以符合最新的安全衛生標準。 作為一個例子,假設有一家生物製藥公司計劃在現有工廠擴充其製造能力。根據工業輔導準則第4條,主管機關可以會同相關機關制定該領域的安全衛生標準。新擴建的工廠在擴建過程中,應按照這些標準進行設計和建造,以確保作業過程中的公共安全和人體健康。同時,現有的工廠也需要根據分階段改善的要求進行調整,以提升安全衛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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