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足以構成水污染或空氣污染、噪音等嚴重公害之工業,應選擇適當地點,並具備處理計畫及必要設施,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方准設立登記。 前項工業經主管機關頒訂廢水、廢氣等污染物處理標準者,新設或擴充之工廠應依照處理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限期改善。
工業輔導準則第 5 條規定,涉及到對於可能構成水污染、空氣污染、噪音等嚴重公害的工業進行管理和規定相應處理標準的要求。根據這條規定,任何可能導致這些公害的工業都需要選擇適當的地點,並準備相應的處理計畫和必要的設施。這些工業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才能設立和登記。對於已經設立的工廠,也需要根據處理標準的要求進行限期改善。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會頒布廢水、廢氣等污染物的處理標準,新設或擴充的工廠需要按照這些標準辦理,而已經設立的工廠則需要進行改善以符合標準。例如,主管機關可以訂立適當的廢水排放標準,工廠需要根據這些標準進行廢水處理,以確保排放達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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