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氣事業因舖設導管須利用道路、橋樑、街巷之有關事項,另與地方政府以契約定之。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七章 附則
§ 30–32共 3 條
公營煤氣事業之管理,準用本規則之規定,但不受第五條、第八條之限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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