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提供的資料,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的規定是: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但本規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十八條、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二十五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根據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第13條(88.10.27),菸害防制法第30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施行日為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並無施行後設緩衝期之規定。根據菸害防制法第8條第1項,「菸品容器、外包裝及菸品之標示,應附有尼古丁含量、焦油含量及一包或一體中菸燃燒時間之警示、健康照護資訊網址及其他部分維持品質、維護人身安全、保護公共衛生所需之相關資訊」。而根據商品標示法第7條(80.01.30),「商品容器、外包裝及商品之標示,應附載相關資訊、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 至於石油管理法和能源管理法的適用問題,根據提供的資料,石油管理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了石油和石油製品的定義,而石油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能源管理法有關石油之規定,不再適用」。因此,自九十年十月十三日起,能源管理法有關石油之規定已不再適用,應適用石油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石油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第三項之規定,違反經營加油站規定的行為應依石油管理法處罰。 最後,根據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的相關資料,92年管理條例公布施行,並於99年6月2日修正公布。根據92年管理條例第3條第2款第2目,縣市政府對於爆竹煙火「販賣」的管理依然承襲未公布施行前的方式,仍以「隨機、主動之取締」據為管理。修正公布的99年管理條例對於販賣管理也是相同的規定。 根據以上資料,我們無法回答關於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32條的具體問題,因為提供的內容與該法條無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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