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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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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品質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0 年 10 月 25 日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第四章 品質標準
§ 15–17
共 3 條
第 15 條
開啟 ›
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
第 16 條
開啟 ›
氣體含硫量每立方公尺不得超過○‧五公克。
第 17 條
開啟 ›
氣體中應有足資人類嗅辨之異味,但不得有害公共衛生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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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設施標準
§ 12–14
下一章 →
第五章 售價之估計
§ 18–18-1
回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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