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氣體的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這表示在煤氣事業中,各種氣體的發熱量必須符合這個標準,否則可能違反規定。根據參考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煤氣的品質符合相關標準,以保證使用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比如,如果一種氣體的發熱量只有三千千卡,那麼這個氣體就不符合規定,煤氣事業可能要面臨相應的處罰或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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