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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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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15條,氣體的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這表示在煤氣事業中,各種氣體的發熱量必須符合這個標準,否則可能違反規定。根據參考資料,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煤氣的品質符合相關標準,以保證使用者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比如,如果一種氣體的發熱量只有三千千卡,那麼這個氣體就不符合規定,煤氣事業可能要面臨相應的處罰或補救措施。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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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氣事業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規定:「氣體之發熱量每立方公尺不得低於四千五百千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