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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架空線路之裝設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架空線路之架空地線採用小於三十八平方毫米之導線,其桿、塔間距規定如下: 一、電桿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一百平方毫米全鋁線、六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三十八平方毫米銅線者,電桿間距不得大於二百公尺。 二、鐵塔上之導線採用小於二百四十平方毫米全鋁線、一百五十平方毫米鋼心鋁線或一百平方毫米銅線者,鐵塔間距不得大於四百公尺。

架空導線之分歧線之引接規定如下: 一、線路之分歧點應在作業人員易於到達處,並宜在電桿或鐵塔之上。 二、分歧點應有適當之支持,以免分歧線因擺動而與支持物或其他線之絕間距不足,及減少登桿(塔)或桿(塔)上作業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