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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 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非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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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50條規定了架空線路器材的最小線徑規格,其中包括支持物鋼料構件的厚度、承受應力的螺栓直徑、鐵材配件的厚度、木桿頂端直徑以及線材線徑等內容。根據該條規定,線材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的尺寸。例如,特高壓線的木桿頂端直徑應為200毫米,高壓線的木桿頂端直徑應為150毫米,低壓線的木桿頂端直徑應為120毫米。參考資料為「電業法施行細則--第三章 設備與線路」。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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