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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50 條

架空線路器材之最小線徑規格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鋼料構件之厚度: (一)接觸土壤之構件:六.○毫米。 (二)主柱材及重要構件:五.○毫米。 (三)一般構件:四.○毫米。 (四)鋼板:四.五毫米。 (五)方形鋼管:二.○毫米。 二、承受應力之螺栓直徑: (一)特高壓線:十六毫米或八分之五英寸。 (二)高壓及低壓線:十二毫米或二分之一英寸。 三、鐵材配件之厚度: (一)承受應力配件:三.○毫米。 (二)承受應力配件:二.○毫米。 四、木桿頂端直徑: (一)特高壓線:二百毫米。 (二)高壓線:一百五十毫米。 (三)低壓線:一百二十毫米。 五、線材線徑:架空導線、架空地線、支線、接地線等之線徑不得小於附表五○規定。 六、高壓線方形木橫擔斷面尺寸:七十五毫米乘七十五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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