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
- 工作空間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沿支持橫擔方向:沿著橫擔方向之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二、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應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爬登空間相同之大小,其大小應從橫擔表面起以水平量測。 三、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不得小於本章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之垂直間隔。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八節 工作空間
§ 134–138共 5 條
- 工作空間不得受到垂直或橫向導線妨礙,該等導線應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之反向側。
- 前項導線位於支持物爬登側時,其距橫擔之寬度至少與相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之爬登空間寬度相同。裝在適當導線管內之垂直導線,得附掛在支持物爬登側。
設備外露之帶電組件,例如開關、斷路器、突波避雷器等,符合下列所有情況者,作業時應予以掩蔽或防護:
一、設備位於最上層導線支持物之下方。
二、設備位於支持物爬登側。
三、未能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活線作業最小工作空間規定者。
設備之所有組件及其支持托架或其他連接部分,應予適當配置,使設備間、與其他設備間、與垂直及橫向導線及與支持物部分,含支持平台或結構體間,在調整或操作時,人體任何部分不致過於接近暴露之帶電組件或導體(線),並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規定之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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