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5條規定如下: 1. 工作空間不得受到垂直或橫向導線妨礙,該等導線應位於支持物爬登側之反向側。 - 根據資料中提供的相關內容,該條規定指出工作空間不應受到垂直或橫向導線的阻礙。垂直或橫向導線應該位於支持物爬登側的反向側。 - 這意味著如果有人需要爬越支撐物,相關的垂直或橫向導線應該位於爬升的反向側,以確保工作空間的安全。 2. 前項導線位於支持物爬登側時,其距橫擔之寬度至少與相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之爬登空間寬度相同。裝在適當導線管內之垂直導線,得附掛在支持物爬登側。 - 這項規定說明當導線位於支持物爬升側時,該導線與橫樑之寬度應與相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的爬升空間寬度相同。在適當導線管內裝置的垂直導線可以附掛在支持物的爬升側。 - 例如,如果最高電壓導線要求的爬升空間寬度為50公分,當導線位於支持物爬升側時,相關導線與橫梁之間的距離應該至少為50公分。此外,對於裝在適當導線管內的垂直導線,可以附掛在支持物的爬升側。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5條(適用日期:102年8月15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