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4條,該條有關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的規定。其中,工作空間的大小有三種情況: 1. 沿支持橫擔方向: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2. 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時,大小應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9條所規定的爬登空間大小相同,並且大小應以從橫擔表面起的水平量測為準。 3. 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的垂直高度不得小於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節所規定的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的垂直間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參考連結: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Link.aspx?nodeID=576&siteID=305&parentid=1000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