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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4 條
- 1.在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
- 2.工作空間之大小規定如下: 一、沿支持橫擔方向:沿著橫擔方向之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二、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應具有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爬登空間相同之大小,其大小應從橫擔表面起以水平量測。 三、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之垂直高度,不得小於本章第六節所規定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之垂直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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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4條,該條有關支持物每一爬登空間之爬登面上應提供工作空間的規定。其中,工作空間的大小有三種情況: 1. 沿支持橫擔方向:工作空間應從爬登空間延伸至橫擔上最外側導線位置。 2. 與支持橫擔成直角方向:工作空間與橫擔成直角方向時,大小應與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9條所規定的爬登空間大小相同,並且大小應以從橫擔表面起的水平量測為準。 3. 與支持橫擔成垂直方向:工作空間的垂直高度不得小於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六節所規定的同一支持物上下層線路導線間的垂直間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參考連結: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content/ContentLink.aspx?nodeID=576&siteID=305&parentid=1000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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