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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9 條

  1. 導線間之爬登空間不得小於附表一二九所示之水平距離。當爬登空間旁之導線由相關導線電壓等級以上之臨時絕防護器具掩蔽時,得提供六百毫米或二十四英寸之淨爬登空間。
  2. 爬登空間涵蓋沿導線與橫跨導線之水平距離,及有妨礙爬登之導線上方及下方垂直投影距離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3. 若導線係由同一電業所有、操作或維護者,得使用活線工具,臨時移開線路導線,以提供爬登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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