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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九章 地下供電及通訊線路通則

§ 213–2197

第一節 裝設及維護
215
地下線路於運轉期間須查驗或調校之部分,其配置應能提供適當之工作空間、作業設施及間隔,使從業人員接近與作業。
第二節 線路及設備之檢查及測試
216
  1. 地下配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及檢查或試驗後;地下輸電線路竣工後,應先經巡視、檢查及試驗後,方可載電。
  2. 供電中或停用中之地下線路及設備,其檢查及測試應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217
  1. 電纜金屬被覆層與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及設備框架與箱體,含亭置式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
  2. 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
  3. 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四節 通訊保護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