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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14 條

  1. 1.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2. 2.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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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4條的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供電電纜和通訊電纜應該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和適當的標示,並且不應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此外,若前述的供電電纜的運轉電壓超過600伏特,則應符合第78條或第25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次重要供電設備) https://law.moj.gov.tw/la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6&FLNO=21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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