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4條的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供電電纜和通訊電纜應該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和適當的標示,並且不應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此外,若前述的供電電纜的運轉電壓超過600伏特,則應符合第78條或第25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次重要供電設備) https://law.moj.gov.tw/la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6&FLNO=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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