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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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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地面上。
  2. 2.前項供電電纜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符合第七十八條或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14條的規定,當發生緊急情況時,供電電纜和通訊電纜應該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和適當的標示,並且不應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此外,若前述的供電電纜的運轉電壓超過600伏特,則應符合第78條或第255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次重要供電設備) https://law.moj.gov.tw/la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60076&FLNO=214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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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規定:「緊急時,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應設有安全防護措施及適當標示,且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者,始得直接敷設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