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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55 條
- 1.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六百伏特之直埋電纜,應具有連續之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被有效接地。在電纜接續或接頭處,其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中性導體(線)之電流路徑,應施作成連續性,但接續處不需為同心。
- 2.符合前項規定之同一供電電路直埋電纜,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得予縮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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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55條,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六百伏特的直埋電纜應具有連續的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且需要有效接地。在電纜的接續或接頭處,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中性導體(線)的電流路徑應該是連續的,但接續處不需要是同心的。根據這項規定,同一供電電路的直埋電纜與地下結構物或其他電纜之間的隔距可以縮減。 參考資料: - 經濟部能源局,2011年修正版《輸配電系統設計與施工規範》,第7-62頁 - 經濟部能源局,2015年修正版《輸配電系統設計與施工規範》,第9-44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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