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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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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供電電纜終端接頭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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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接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10 月 24 日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五節 接地
§ 298–299
共 2 條
第 298 條
開啟 ›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
第 299 條
開啟 ›
支撐地下供電電纜終端具導電性之支持物,應被有效接地。但上述組件已被隔離或防護者,不需接地或搭接。
← 上一節
第四節 配電室或封閉體內之間隔
§ 295–297
下一節 →
第一節 通則
§ 300–301
回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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