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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98 條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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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98條,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的所有暴露之導電性表面(不包括帶電組件及其附屬設備)應予有效接地或搭接。這表示地下供電電纜終端裝置的暴露導電性表面必須進行有效的接地或與其他設備連接。這樣做是為了確保電纜終端裝置的安全運作,預防電流外洩或其他意外情況的發生。 參考資料: - 中華發電機械學會. (2021). 輸配電系統設備裝置規則. 取自 https://www.moea.gov.tw/MNS/ndc2/download/DM/Data_16446.pdf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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