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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十四章 纜線出地裝置

§ 278–28710

第一節 通則
279
供電導線或電纜應以物理上可容許之電纜彎曲半徑,由地下管槽垂直引上。
280
保護引出地面之供電導線或電纜之暴露型金屬導線管或保護蓋板防護,應依第九章第三節規定予以接地。
第二節 纜線出地
282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283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
第三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284
出地纜線儘量在不妨礙爬登空間及避免車輛碰傷之情況下,裝設於電桿上最安全之位置。
285
出地纜線之引上導線管或保護蓋板之位置、數量及大小,應加以限制,使作業人員便於接近及爬登。
第四節 亭置式裝置
286
供電導線或電纜由地下管槽引上至亭置式之變壓器、開關或其他設備,應妥為配置及安排,使其不受基礎內開口邊及彎曲處或基礎台下方其他導線管之損害。
287
電纜進入亭置式設備基礎台之下方範圍前,應依電纜之電壓等級維持適當深度,否則應有適當之機械保護措施。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