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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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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纜線出地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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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纜線出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6 年 10 月 24 日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二節 纜線出地
§ 281–283
共 3 條
第 281 條
開啟 ›
纜線之出地應設計使水不會浸入霜凍線以上之出地導線管。
第 282 條
開啟 ›
導線或電纜之出地應有適當之支撐,以抑制對導線、電纜或終端損害之可能。
第 283 條
開啟 ›
導線或電纜所穿入之出地導線管或肘型彎管,其裝設應使電纜與導線管間因相對移動而造成損害之可能性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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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通則
§ 278–280
下一節 →
第三節 出地纜線引上電桿之其他規定
§ 284–285
回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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