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依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予以機械保護,其保護範圍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8條規定了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應該受到機械保護的規定。根據第一百四十八條的相關規定,這個保護範圍應延伸至地面下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 據以上資料,這意味著在將供電導線或電纜引出地面上時,必須提供至少三百毫米或一英尺的機械保護。這可以確保電纜不容易被損壞或受到外部影響。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 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制局,「電業法」 - 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制局,「行政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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