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相同深度埋設,且隔距不予限制: 一、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二、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三、符合前條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協議同意之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間。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7條規定了符合某些情形的輸配電設備裝置的規則。根據該條第一項,如果經管理單位同意,供電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之間可以以相同深度埋設,且沒有限制隔距。第二項提到,如果經管理單位同意,通訊電纜及導線與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之間也可以以相同深度埋設,且沒有限制隔距。第三項則說明了如果符合前條的規定且經管理單位同意,供電電纜或導線、通訊電纜或導線、非金屬供水管及排水管之間可以以相同深度埋設,且沒有限制隔距。 參考資料: -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Q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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