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6條,裝設輸配電設備時需要符合一定的規定。該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的供電與通訊電纜或導線的裝設方式。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如果經管理單位同意且符合第一項及第二項至第四項中任一項規定,可以將供電與通訊電纜或導線直接埋設在地下,並且不限制它們之間的間隔。這些規定根據不同的情況有所不同,包括運行電壓、接地方式、電纜材料等。 例如,第一個子項列出了一般規定,其中包括接地供電系統和非接地供電系統的運行電壓限制,以及對於非接地供電系統的電纜和導線的特定要求。 第二個子項則規定了具有被接地之裸導線或半導電外皮中性導體的供電電纜應符合的條件。 第三個子項規定了中性導體接地且具有絕緣外皮之供電電纜應符合的要求。 第四個子項則規定了非金屬導線管內中性導體接地且具有絕緣外皮之供電電纜應與通訊電纜保持一定的間隔。 總結起來,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276條,供電與通訊電纜或導線的裝設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遵守一定的要求,以確保安全和運行效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