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十一 章 供電電纜
第 十一 章 供電電纜
第 一 節 通則
第 236 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 )、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並經試驗合格,始得採用。
第 237 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被覆、外皮及遮蔽層之設計及裝設,應將電纜在裝設及運轉時,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納入考量。
第 238 條
地下供電電纜之設計及生產應在製造、捲繞、倉儲、搬運及裝設過程中,能保持規定之尺寸及結構之完整性。
第 239 條
地下供電電纜、電纜配件及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能保護其每一構成組件不因其他相鄰設施而受損。
第 240 條
- 地下供電電纜之導體、絕緣體及遮蔽層,其設計應能耐受預期故障電流之大小及持續時間。但鄰近故障點者,不在此限。
-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接頭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二 節 被覆及外皮
第 241 條
地下供電電纜應以被覆、外皮,或其他適當方式,保護其絕緣體或遮蔽層不受濕氣或其他不良環境之影響。
第 三 節 遮蔽層
第 242 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應符下列要求: 一、電纜之導體遮蔽層及絕緣體遮蔽層,應符合我國國家標準(CNS)、國際電工技術委員會(IEC)標準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標準。 二、若短節跳線已有防護或隔離,且該跳線不接觸箱體或配電室內之被接地表面者,免設遮蔽層。絕緣體遮蔽層得分段,每段均須被有效接地。
第 243 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材質規定如下: 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 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應能耐受強烈腐蝕,或應被保護,免受腐蝕。
第 四 節 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
第 244 條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於運轉時應能耐受預期會產生之機械、熱、環境及電氣等應力。
第 245 條
地下供電電纜配件及電纜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於電纜組裝後,應能保持電纜結構之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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