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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243 條
地下供電電纜遮蔽層材質規定如下: 一、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與絕緣體鄰接之遮蔽層,其設計應於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 二、遮蔽層材質之設計,於預期運轉條件下,應能耐受強烈腐蝕,或應被保護,免受腐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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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43 條,地下供電電纜的遮蔽層材質有以下規定: 1. 遮蔽系統可由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由半導電性材質與非磁性金屬兩者組成。這意味著地下供電電纜的遮蔽層可以使用半導電性材質、非磁性金屬,或者同時使用半導電性材質和非磁性金屬。 2. 遮蔽層與絕緣體接觸的設計應該能夠在所有運轉條件下保持緊密接觸。這表示遮蔽層與絕緣體之間不能有間隙,需要確保緊密接觸。 3. 遮蔽層材質的設計應該能夠耐受強烈的腐蝕,或者需要有保護措施避免腐蝕。這表示遮蔽層的材質需要能夠承受強烈的腐蝕,或者需要有防護措施來防止腐蝕的發生。 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如果地下供電電纜的遮蔽層使用了非磁性金屬材質,則應該確保該金屬材質能夠在所有運轉條件下與絕緣體保持緊密接觸,同時能夠耐受強烈的腐蝕或者被提供防護措施。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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