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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及裝設,應符合第十一章第四節規定。

出地供電電纜引上之終端接頭位於配電室、亭置式設備或類似封閉體內時,應設計使其符合第三章至第八章規定之間隔。

地下供電電纜終端接頭之設計應抑制濕氣滲入而有害電纜之可能。

若不同電位組件間,其間隔縮減至小於其電壓及基準衝擊絕強度(BIL)規定之間隔時,應裝設適當之隔板或全絕緣終端接頭,以符合所需之等效間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