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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屋內變電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屋內變電所
第 339 條

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氣體絕開關設備室之配置原則規定如下: 一、應保留安裝、維修及測試之空間。 二、除被有效圍籬之靜電電容器組外,室內所有帶電組件應以箱體或包封容器予以遮蔽保護,帶電金屬體應被有效接地。 三、除通訊室及直流電源室得設置一個出口外,密閉之屋內變電所變壓器室及氣體絕緣開關設備室應至少設置二個出口;出口門內配置門把應可輕易向外推鎖開啟。

第 340 條
  1. 變電設備之絕材料應為合格耐火材質。
  2. 油浸式變壓器室及電纜整理室應安裝自動滅火系統。
第 341 條

屋內變電所之防水規定如下: 一、建物地上部分之門、窗或通風孔道等開口,應有防水設計或高程之止水措施。 二、地下結構體之設計應具有水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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