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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二 節 地下接戶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節 地下接戶線

地下接戶線應依其供電電壓等級,使用適當之絕導線或電纜。

低壓地下接戶線之線徑大小及額定規定如下: 一、低壓地下接戶線應具有足夠之機械強度,且其安培容量應可承載依用戶用電所計算之負載電流。 二、低壓地下接戶線之最小線徑,銅導線為八平方毫米或 8 AWG,鋁導線為十四平方毫米或 6 AWG。

地下接戶線採用電纜時,其電壓降符合第三百十六條規定者,其長度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