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僅適用於支持物上供作業人員爬登用之部分。
本節僅適用於支持物上供作業人員爬登用之部分。
爬登空間之位置及大小規定如下: 一、爬登空間應符合第一百二十九條之水平距離,使作業人員能通過任何導線、橫擔或其他組件。 二、支持物得僅提供一側或一角為爬登空間。 三、爬登空間應可垂直延伸,使作業人員能通過第一百二十九條至第一百三十一條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之任何導線或其他組件上下層範圍。
支持物之一側或其四周之一象限內作為爬登空間者,該空間內之支持物部分,不視為爬登空間之阻礙物。
橫擔儘量裝設在電桿之同一側,以利爬登。但電桿上使用雙抱橫擔或電桿上橫擔為非全部平行者,不在此限。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 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二、燈具之所有暴露非被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未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者,應與支持物表面維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之間隔。若裝置於爬登空間之另一側時,其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但設備裝置在支持物頂端或非登桿側其他垂直部分者,不在此限。
在支持物上轉角橫擔及固定於其上面之導線,應保持爬登空間寬度,且涵蓋於同一位置垂直延伸爬登空間於有限制作用導線之上方及下方一公尺或四十英寸以上範圍內之空間。
垂直導線以適當導線管或其他防護蓋板予以防護,且確實固定而未使用隔板於線路支持物表面者,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
支持物上裝設頂梢時,最上層橫擔上方與頂梢導線間之爬登空間,應符合附表一二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