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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8 條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 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二、燈具之所有暴露非被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未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者,應與支持物表面維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之間隔。若裝置於爬登空間之另一側時,其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但設備裝置在支持物頂端或非登桿側其他垂直部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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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8條,支持物上的設備或燈具的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具體規定如下: 一、支持物上的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如果裝置在導線或其他附掛物的下方,則應該裝置在爬登空間的外側。 二、燈具的所有暴露非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如果沒有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則應該與支持物表面保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的間隔。如果裝置在爬登空間的另一側,則間隔可以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但如果設備裝置在支持物的頂端或非登桿側的其他垂直部分,則不在此限制範圍內。 參考資料: - 電力工程技術規範-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O006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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