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支持物上設備或燈具等之裝設位置與爬登空間有關者,依下列規定: 一、支持物上之供電設備及通訊設備,例如變壓器、電壓調整器、電容器、電纜終端接頭、放大器、加感線圈、通訊天線、突波避雷器、開關等,裝置於導線或其他附掛物下方時,應裝置在爬登空間外側。 二、燈具之所有暴露非被接地導電組件及其支架,未與電流承載組件絕緣者,應與支持物表面維持五百毫米或二十英寸以上之間隔。若裝置於爬登空間之另一側時,其間隔得縮減至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但設備裝置在支持物頂端或非登桿側其他垂直部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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