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物之一側或其四周之一象限內作為爬登空間者,該空間內之支持物部分,不視為爬登空間之阻礙物。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26條,如果支持物的一側或其四周的一個象限內有一個爬登空間,該爬登空間內的支持物部分不被視為阻礙物。 資料提到此法條是有關於輸配電設備的裝置規則,舉例來說可能會涉及電線塔的設置。然而,資料中並沒有提供更多關於第126條的具體內容,所以無法提供更詳細的解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