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1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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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在橫擔處經過縱向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應提供經過該導線路徑之爬登空間寬度,及在相同位置由低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起,垂直延伸到高於路徑一公尺或四十英寸或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時應為一.五公尺或六十英寸之爬登空間。
- 前項爬登空間之寬度應以相關縱向導線路徑測量。
- 第一項爬登空間之位置、大小及電纜數量若容許合格人員爬登經過,線架上縱向路徑之電纜或吊線上附掛之電纜,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但通訊導線在縱向導線路徑上方者,不適用之。
- 若低於七百五十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架空接戶線,在作業人員爬登前,所有相關之導線已以橡皮護具掩蔽或有其他標準作業方式防護,且該接戶線於電桿附掛處至縱向路徑導線之水平距離,不小於電桿直徑再加上一百二十五毫米或五英寸,及縱向導線在距附掛接戶線之電桿七百五十毫米或三十英寸處,其與接戶線間之水平橫向距離,不小於九百五十毫米或三十八英寸之範圍內,不視為有妨礙爬登空間,如圖一三一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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