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131條規定了非在橫擔處經過縱向導線路徑的爬登空間應提供相應的寬度。根據該規定,爬登空間的寬度應由相關縱向導線路徑進行測量。該條還規定了爬登空間的位置、大小及電纜數量是否允許合格人員爬登。如果符合條件,線架上縱向路徑上的電纜或吊線上附掛的電纜將不被視為妨礙爬登空間,但通訊導線在縱向導線路徑上方時除外。此外,該條還指出,如果低於七百五十伏特且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的架空接戶線已經使用橡皮護具或其他標準作業方式進行防護,並且該接戶線與縱向路徑導線之間的水平距離以及縱向導線與接戶線之間的橫向距離在特定範圍內,則也不被視為妨礙爬登空間。 參考資料: - 《輸配電電線外觀尺寸及爬升要求》(2013年修訂版) - 中華民國經濟部能源局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