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8 條
供電電纜包括接續及分接,若能承受適用標準要求之耐電壓試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線),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線)支撐及絞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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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78條是關於供電電纜間隔的規定。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如果供電電纜能夠承受適用標準要求的耐電壓試驗,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其間隔得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之間隔: 一、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或多股同心中性導體,或被有效接地之裸吊線支撐或絞繞之電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具有連續金屬被覆或遮蔽層且被有效接地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二)設計運轉於二十二千伏以下多重被接地系統,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之電纜。 二、除前款情形外,以連續輔助半導電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包覆,且為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支撐及絞繞之任何電壓等級電纜。 三、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轉於相對相電壓五千伏以下,或相對地電壓二.九千伏以下,並以被有效接地裸吊線或中性導體支撐及絞繞。 根據以上規定,供電電纜的間隔可以小於相同電壓開放式導線的間隔,但需要符合相應的規範要求。例如,具有連續金屬被覆且被有效接地的電纜、在多重被接地系統中運行並具有半導電絕緣體遮蔽層及適當接地用金屬洩流裝置組合的電纜,以及未遮蔽絕緣電纜運行於特定電壓範圍並以被有效接地的裸吊線或中性導體為支撐和絞繞的電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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