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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77 條

  1. 1.架空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相關間隔規定如下: 一、永久性及臨時性裝置:永久性及臨時性裝置之相關間隔應符合本章規定。架空線路因本身之永久性伸長或支持物之傾斜移動,以致間隔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緊急性裝置:本章所規定之間隔,於緊急裝置中,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縮減: (一)七百五十伏特以下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與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供電電纜,及通訊導線與電纜、支線、吊線及符合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之中性導體(線)等,於大型車輛通行之區域,距離地面至少四.八公尺或十五.五英尺,或屬於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之區域,且在緊急情況時,該區域不預期有交通工具通行,除本章另有規定較小之間隔外,距離地面至少二.七公尺或九英尺。 (二)前目所稱大型車輛,係指高度超過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之任何交通工具。屬於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之區域,係指於該區域因法規或永久之地形結構限制,不允許高度超過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之交通工具、馬背上之騎士或其他移動物件通行,或於該區域平常無交通工具通行,亦不預期有交通工具通行,或有其他因素限制交通工具通行。 (三)電壓超過七百五十伏特之開放式供電導線,視其電壓及現場狀況,其垂直間隔大於第一目規定值。 (四)在緊急情況下,得依現場狀況採取實務上可行之作法,容許縮減水平間隔。 (五)供電電纜及通訊電纜若有防護措施,或佈設於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且有適當標識者,得直接佈設於地面上。 (六)僅限合格人員進出處,其間隔不予指定。
  2. 2.間隔量測作業時,帶電金屬體電氣連接至線路導體(線)時,該帶電金屬體應視為線路導體(線)之一部分。電纜終端接頭、突波避雷器及類似設施之金屬底座應視為支持物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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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關於架空供電線路及通訊線路之相關間隔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永久性及臨時性裝置應符合該章規定的相關間隔。如果架空線路因永久性伸長或支持物傾斜移動而導致與規定間隔不符,則應調整至符合規定。 2. 在緊急裝置中,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酌予縮減間隔: (a) 對於開放式供電導線(電壓低於或等於750伏特)和符合標準的供電電纜、通訊導線、支線、吊線以及符合標準的中性導體(線),在大型車輛通行區域應至少距離地面4.8公尺或15.5英尺,在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區域中,在緊急情況下該區域不預期有交通工具通行,除非本規則另有規定較小的間隔,否則應至少距離地面2.7公尺或9英尺。 (b) 所謂的大型車輛指的是高度超過2.45公尺或8英尺的任何交通工具。而對於行人或特定交通工具通行區域,指的是該區域不允許高度超過2.45公尺或8英尺的交通工具、騎馬的騎士或其他移動物體通行,或該區域平時沒有交通工具通行,也不預期有交通工具通行,或者有其他因素限制交通工具通行。 (c) 對於電壓超過750伏特的開放式供電導線,根據其電壓和現場狀況,其垂直間隔可以大於第一點規定的值。 (d)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根據現場狀況採取確實可行的方法來縮減水平間隔。 (e) 如果供電電纜和通訊電纜有防護措施,或者佈設在不妨礙行人或車輛通行處並且有適當標識,則可以直接佈設在地面上。 (f) 僅限合格人員進出處,其間隔不予指定。 這些釋義是根據該法規內容的解釋和相關參考資料提供的指導性信息。其中,供電電纜和通訊電纜的防護措施、線路導體的帶電金屬體,以及其他金屬底座都被考慮在內。需要強調的是,這僅為針對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77 條的初步釋義,具體的適用情況應根據實際案件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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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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