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 電纜金屬被覆層與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及設備框架與箱體,含亭置式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
- 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
- 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地下線路之電路接地應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地下線路之電路接地應準用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