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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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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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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 217–218
第 三 節 地下線路及設備之接地
第 217 條
開啟
電纜金屬被覆層與金屬遮蔽層、導電性照明燈桿,及設備框架與箱體,含亭置式裝置之框架與箱體,均應被有效接地。
包覆供電線路用導電性材質之導線管及纜線出地之防護蓋板,或其與開放式供電導線有接觸之虞者,均應被有效接地。
高於可輕易觸及之表面二.四五公尺或八英尺以上部分,或已加隔離或防護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第 218 條
開啟
地下線路之電路接地應準用
第五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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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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